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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
来源:    时间:2015-01-08    

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在北京、天津、河北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通知要求

  加强初次进入市场船舶管理。在对初次进入相应沿海省际运输市场的客船、危险品船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新增运力许可文件审核把关,确保申请人、船舶类型、载货/载客定额、开工建造时间、船舶经营范围等信息符合新增运力许可文件要求。

  对采取“退一进一”或者“退多进一”方式初次进入市场的危险品船,还应审核被替换船舶退出相应市场的情况,在被替换的船舶全部退出相应沿海省际运输市场后,方可为新进入相应市场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通知要求

  加强购置或者光租船舶管理。对水路运输经营者购置或者光租的具有相应沿海省际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核原船舶经营人的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确保配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中记载的船舶经营范围不超出企业《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记载的原船舶经营范围。

  通知要求

  在退出市场船舶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政策,除重新取得相应许可外,不得为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退出省际运输市场”的危险品船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为2020年6月10日前取得船舶营运证注销证明且已通过“退一进一”或“退多进一”方式被替换退出相应沿海省际运输市场的危险品船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也不得为报废船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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